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缴纳城建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13 冀地税函〔1999〕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建设投资公司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
〔1997〕31号)及《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冀政
〔1985〕78号)有关规定,现对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明确如下:
一、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在省内各市、县投资项目委托银行代理业务应缴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暂由省建设投资公司在石家庄市地税局集中缴纳。
二、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1999年8月以前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已在石家庄市地税局缴纳,其他各市局不得再重复扣缴,已扣缴的应予退库。
三、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