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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13 冀国税发〔1999〕283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除石家庄市外,各市所辖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审批,由各市涉外税收管理科(处)审批后,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库手续,不再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批。

  从明年起,各市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每户一联)报省局涉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