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12 大国税发〔1996〕79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
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96号
文件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国税发
〔1996〕68号文件精神,市局修订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健全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各基层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我局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申报大厅的服务功能,规范纳税服务,并要特别注意抓好内外培训工作。
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涉及到的有关表格的印制,由市局统一负责。其中:《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表》由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月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月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由市局票证管理所负责。
三、本通知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各基层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5〕19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四个附表;
附表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表》;
附表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附表3、《月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附表4、《月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二)附报资料
1、已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
4、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已审核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退 (免)税申报表》;
5、《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写要求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表》(附表1)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各一式三份(如主管税务机关确有需要,也可增报份数)。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二 份报税务机关(一份留征税窗口、一份留选案部门)。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附表2)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科、选案科各一份)。该表每月末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三)《月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存根联明细表)﹞、本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序号逐票填写。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科、选案科各一份)。其具体填写如下:
1、纳税人手工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本发票填写一张《存根联明细表》(25组)纳税人每月使用一本专用发票的,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小计数填写在本表“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两本以上专用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按顺序填报用完的部分,剩余空格部分用线划掉;下个月申报时该本继续使用的发票应另用一张《存根联明细表》,接上月顺序填报,并将上月已填报部分的空格用线划掉。如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并在第二张所填表剩余的空格注明已作废。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电脑票)按发票序号逐票登记,每25份填写一张《存根联明细表》,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或不足25份电脑票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本表“合计”栏内,纳税人每月使用25份以上电脑票的,每张表在“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并将每张表的小计数累加起来填写在第一张表的“合计”栏内。
如果一张表格中填写的电脑票份数不足25份的,应将表中剩余的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纳税人用计算机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在纳税申报时可以用计算机直接打印附表3.
3、作废的专用发票只填写发票号码,在“备注”栏注明是废票,其他栏次用线划掉。
4、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开出的红字专用发票,应用红字(或负数)填写《存根联明细表》。
5、
增值税纳税人对表格内容应全部填写。
(四)《月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附表4)、 (以下简称抵扣联明细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科、选案科各一份)。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按规定审核无误后,逐票登记《抵扣联明细表》。其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
增值税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直接打印附表4.
四、附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1、手工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对已使用完的整本专用发票,在其存根联的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对当月未使用完的整本
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暂不报送,第二个月不论是否用完,均应报送,并将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2、使用计算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其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等。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 25.其装订顺序应与《月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一致。
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封面上应明单位名称、本册张数、本月总册数、汇总扣税额等。
(三)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 25份时,按实际装打,并在每张票面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1至25.每册均应装封面,其封面应明确的事项与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相同。
(四)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审核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退 (免)税申报表》
本表只限于实行免、抵、退和先征后退的生产企业报送。企业在申报发生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行为月份的应纳税款时,应附报《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供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窗口经审核该表有关栏次与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相符的(审核的具体内容详见《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可予签字盖章,并返给企业转报其主管退税机关。但企业在下月办理申报纳税时,必须将上月经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报送主管征税机关。
(五)《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
需报送《审查纳税情况报告书》的纳税人暂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C类企业,具体要求按大连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43号文件办理。
(六)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经税务机关选案部门审核后。将附报资料中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复印件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五、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至10日。
六、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申报不实的,按偷税处理,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领购
八、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