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30 大国税发〔1999〕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对象主要是通讯器材、汽车修配、电子产品、服装鞋帽等重点行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定额偏低的重点纳税人。对今年已经进行过核定和定额调整工作的分局,这次也可以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
各局应于7月20日前,将《重新核定和调整
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征管处,报表式样见国家局原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