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28 冀国税函〔1999〕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8]843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如同时发生转售大电网电力行为而采取分别计算缴纳
增值税办法的,不再重新计算应缴纳的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