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1-06 冀国税发〔2006〕5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七条第五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119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各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200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2005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有关业务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的工作要求,分清责任,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流程,进一步推进和加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市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涉税审批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纳税检查三个环节的各项工作,通过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不断提高征管质量。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市、县局应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分析工作,为纳税评估工作打好基础。
四、各市局要继续做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反馈等方面。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交由成员企业报送上一级企业或机构,依此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未收到反馈单的,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纳税资格,就地征税。
五、按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5〕217号
)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冀国税发〔2005〕218号
)的规定,纳税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上报审批项目,各市局、各扩权县局对纳税人上报的有关审批事项应该及时审批或上报。超过汇算清缴期上报的,省局不再受理。
六、各市局要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
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省局(税源分析方法不变)。
七、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明确以下有关业务问题:
(一)关于民族自治县内新办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民族自治县内新办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政策的通知》(冀政函[2005]126号),民族自治县内新办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的优惠政策执行期截止到2005年9月30日。
(二)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可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据实扣除,当地政府没有规定标准或虽有规定标准但纳税人无法准确适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
(三)关于专项拨款是否计入所得的问题。纳税人收到上级部门或财政的专项拨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资产形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项目完工后,专项拨款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的问题。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的规定,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形成的损失,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损失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五)关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列的有关问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4号
)的文件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6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5行(免税所得)与7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应为:
1、63行为正数,以前年度亏损小于63行时,73行分两种情况填列。第一,当63行减64行小于免税所得时,73行为零,65行填列63行减64行的差额;第二,当63行减64行大于65行时,7 3行等于63行减64行减65行。以前年度亏损大于63行时, 65行不填列,73行为零。
2、63行为负数时,73行等于63行,65行不填列。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第64行一律填零(汇总纳税之前的亏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