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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审批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审批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6-22 冀国税函〔2001〕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纳税人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房屋的装修费)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再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税收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度发生的修理费未审批处理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