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审批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6-22 冀国税函〔2001〕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纳税人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房屋的装修费)严格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执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再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税收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度发生的修理费未审批处理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