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30 冀地税发〔1997〕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审核工作,提高纳税申报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审核评税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
》,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审核评税,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的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第三条:审核评税的范围为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
第四条:审核评税的方式包括审核分析申报资料、账簿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询问办税人员、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涉税资料、信息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结合进行。
第五条:审核评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种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资料等)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二)申报项目是否全面,有无少报或错报应税项目的情况;
(三)各项数字是否真实、准确、符合逻辑关系;
(四)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五)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其他同行业、近似规模、类似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之间是否差异较大,能否合理解释;
(六)纳税申报情况与地税主管机关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七)减、免税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减、免税额是否正确;
(八)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应审核评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每月审核评税的户数应占纳税总户数的20%以上。
第七条:审核评税的时间要求:
(一)按月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申报期满后1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二)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申报期满后20日内完成;
(三)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申报后5日内完成;
(四)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申报后3日内完成;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
第八条:审核评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在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申报纳税后,由征收人员将当期申报资料、代扣代缴资料和其他涉税资料移交审核评税小组,由审核评税小组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逐户逐项进行审核、分析、评判。
(一)如果没有发现问题或疑点,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二)如果发现有问题或疑点,填写《审核评税疑点问题说明书》,送达纳税人,由纳税人按期做出书面解释或提供佐证材料。
1、对于错误较明显、纳税人承认或对疑点解释较清楚,审核评税小组能够认定的,由评税小组填写《审核评税结论》,与纳税人书面解释或佐证材料一并存档。
如需进行税务处理,由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签发《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2、对于疑点较多或问题复杂而纳税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由评税小组对纳税人进行询问、调取有关资料审核或实地调查了解,搜集证据,核实纳税。在此基础上,要求其二次申报或提供相关佐证。如果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或二次申报仍问题较多,则由评税小组填写《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交由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询问记录应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字。
第九条:本操作规程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操作规程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审核评税台账(略)
2、审核评税疑点问题说明书(略)
3、审核评税询问记录(略)
4、审核评税结论(略)
5、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略)
6、审核评税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