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2-24 大国税发〔1995〕37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0号
文件的规定,现将
消费税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
消费税。
二、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
消费税。
三、根据
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
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所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
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总金额
四、对企业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
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五、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
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
消费税税款计征
消费税。
六、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基层局要对企业一九九四年应缴的
消费税进行汇算;通知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