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08 大地税函〔1999〕51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财税局:
近接部分基层关于建帛镇及所辖的行政区域
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为了统一政策,明确如下:
对建制镇及所辖行政区域
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执行百分之五的税率。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