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30 冀国税发〔2001〕2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40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必须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的范围,除总局规定外,还包括下列商贸企业:
(一)新办的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并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之前要按月进行纳税评估。
(二)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从事批零兼营业务但不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通知中的“以批发业务为主”,是指企业2001年度实现的全部销售收入中,批发业务的销售额占50%以上。
三、纳入总局规定的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其2001年12月底以前取得的尚未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要严格按总局要求进行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实并如实填报《商贸企业尚未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统计表》(表样附后),各市的汇总表要在2002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局,不得延迟。
四、评估办法中所称的“本地区平均税负率”,由各市根据2000年度的
增值税调查资料结果并结合实际确定,确定后的具体税负率要及时报省局备案。对各市确定的平均税负率明显不合理的,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调整。
五、关于纳税评估资料的传递方式问题,省局将进一步具体明确。
六、为保证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国税局要设立独立的纳税评估岗位,按照实际工作量的大小相应调整人员。纳税评估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市局统一组织,并将培训情况于2002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七、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打击
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商贸企业尚未抵扣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