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5-12 大国税发〔1995〕93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的通知
》 (
大国税发〔1995〕80号
)精神,将对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进行验证、审查、审批。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纳税人的审查,由各基层局直接审批,鉴于目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会计核算水平,对一般纳税人审查工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审查工作适用的政策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增值税纳税人,经业户申请,各基层局审查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审查标准,原则上严格按
大国税发〔1995〕80号
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执行。个别业户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企业人员较少,生产、销货、保管、收款、付款、记帐等分工明确,各负其职确有一定困难,但又必须作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具备下列条件,亦可视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1.设有固定经营场所;
2.设有独立的会计核算机构和组织;
3.所配备的会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持有会计岗位证书;
4.按规定设立必要的总帐应包括"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在内的明细分类帐薄;
5.能够正确使用"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会计科目,并能准确核算当期和各期应纳
增值税额;
6.能够按规定编制、报送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7.能够按规定编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年度内无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逾期申报,未申报缴纳
增值税及各项税收;
8.能够按规定领用,保管、填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的会计核算凭证;
9.能够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二、审查工作范围
(一)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实际经营满一年(停止时间扣除)的
增值税纳税人,经申请、审查、审批后定为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未满一年的,作为“暂定一般纳税人”,待经营期满一年后,审查批准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后新开业户,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审查后可作为‘暂定一般纳税人”,待实际经营满一年后,经重新审查,批准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审查工作程序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由业户提出书面申请,各基层局专管员依据第一条规定审查后,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查认定表》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认定表》,报送各基层局个体税政科或税政科审批。
四、审查工作的其它事项
为了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骗
增值税的违法行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纳税人的审查,不能采取一次性审批制、要经常性、不定期地进行。经检查,凡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特别是有偷、抗税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抵扣其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据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纳税人审查工作的相关事宜,按
大国税发〔1995〕80号
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