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16 大国税发〔1999〕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大国税发
〔1999〕65导)文件补充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可暂按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购进货物(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作为“留待下期抵扣税额”;销售货物发生的销售额,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按征收率预缴税款。
二、对个别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使用专用发票数量较多、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提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提前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申请同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外商投资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并附《外商投资企业临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复印件)、
增值税预征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申请后15日内应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检查重点是纳税人有无虚开及索取非法专用发票行为以及虚增销售额行为等问题;20日内根据企业申请和纳税检查结果进行认定审核,并报市局涉外处审批。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