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7-07 冀地税函〔2000〕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7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
通知
》第二条中的具体免税标准,我省统一按1.9万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