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28 大国税发〔2007〕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国税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7〕42号
)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实习学生的报酬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即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高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照限额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低于上述限额标准,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未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