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24 冀国税发〔2004〕98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73号
)转发给你们,并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 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国税明电
〔2004〕14号)的基础上,再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设立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登记台账,及时、完整地登记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情况。该台账采用横向订本式账册(规格为297mm×210mm),按照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设明细账,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及文书字号、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时间及文书字号等,具体样式由各市国税局统一制定。
二、各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登记台账,并及时发至各县、区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文书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文书样式统一印制,并合理计划印制数量,既保证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又要避免造成浪费。各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使用文书的重要性和法定性,进一步增强税务人员的文书意识,确保税务人员能够按照法定要求,全面规范地使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三、各县、区国税局在偏远的税务所设置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岗位在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使用预先加盖本县、区国税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并由县、区国税局统一编号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各县、区国税局应当加强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预先加盖“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统一编号的工作,统一编号应当使用打码器加盖在文书的右上角;并要设置领销登记簿,严格领用和缴销手续,加强保管,防止出现失控、丢失等问题。
四、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必须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除此之外的其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均加盖“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注重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逐级反馈,以确保税务行政许可能够依法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