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的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16 大国税发〔1997〕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检查及违章处罚规定
为了强化我市普通发票的使用与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用票、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为了严肃执法、控制执法者在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出现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普通
发票管理工作的检查要点及违章处罚,规定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内印制、使用、保管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归为检查范畴。
1、检查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定点厂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
(3)伪造、私造发票防伪用品;
(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5)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
(6)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检查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向国家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运、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3、检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发票;
(3)填写项目不齐全发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开具;扩大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2)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薄;
(14)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4、检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5)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检查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多余不用联,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6)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检查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行为:
用票单位或个人在发生转让、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国家税务机关时,不按规定交验、缴销和更换发票(包括对废发票及保留期内存根的处理)。
7、全面清理没有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没有防伪标制、没有字轨号码的发票,坚决不允许国税局所管用票单位和个人同时使用多种版本发票。
8、违反
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实行二人以上到纳税人(户)检查的制度。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权限限定在《征管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1、发票真伪鉴别
(1)发票基本联次、颜色和用途:第一联为存根联,版面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版面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版面印色为黑色(此联为抵扣或证明联的,版面印色为绿色);其他联次版面印色统一规定为:第四联(红色);第五联(绿色);第六联(兰色);单联发票,版面印色统一为棕色。
(2)发票的规格、内容及文字有严格的位置和规定。
(3)发票监制章其形状、位置按(91)112号文件规定。
(4)税务机关批准文号、字轨号码有指定涵义和统一规定。
(5)发票伪伪标志:①发票栏(抵扣联、证明联)采取国家统一的发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均套印防伪红色荧光油墨,在紫外线灯下呈红色反应。
2、发票填开及内容
(1)发票各栏(台照、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大写、小写、经手人、印鉴、误填作废留存联次等),如实填写,不得漏项。
(2)企业经营项目与发票中的经营项目一致;
(3)发票填开日期前后延顺;
(4)字迹要一致,不得后填后补;
(5)用双面复印纸填写、背书印痕清晰;
(6)联次不得缺短;
(7)其他问题。
3、发票使用与保管
(1)发票专人保管和使用,严格以旧换新、交接检查的制度。
(2)大宗自印发票入库保管,必须专人负责,领用存手续齐全。个人掌握使用的发票与发票存根联要按规定妥善保管。
普通
发票管理工作要抓住日常管理,重点放在稽查上,强化
发票管理和检查,抓住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其中有六点是带有普遍性的,稽查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①“大头小尾”;
②代开借用;
③真票假开;
④废票偷用;
⑤发票无库;
⑥以前惩处未落实。
发票检查有对前期检查、处理的追究权。
检查时限为1994年8月以来的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情况,重大案件可以追溯到1993年。
三、处罚的原则和规定
1、处罚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区别对待,宽严适度;
2、处罚的规定
(1)未按规定印刷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①未经市国税局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负责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穷刑事责任。
③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每枚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
⑤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每次处以10,000元罚款。
⑥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每组处以100元罚款。
⑦未按税务机关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制度: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2)
①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贩运、窝藏假发票:每次10,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每组2000元罚款。
④盗用发票:每组1000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①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单联填开或止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每组500元罚款。
②项目填写不齐全:每组200元罚款。
③涂改发票:每组1000元罚款。
④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每组4000元罚款。
⑤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每本1000元罚款。
⑥虚构经营企业活动、虚开发票:每组4000元罚款,按最高票面额计税,最低票面额报销。
⑦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每组1000元以罚款。
⑧开具作废发票:每组1000元以上罚款(无上线限制)。
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每组200元罚款。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除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外,每组并处1000元罚款。
⑩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每组3000元罚款。
⑾未按规定填报《发票使用报表》的,每迟报或漏报一次:处以500元罚款。
⑿未按规定、使用《发票领购簿》:每户5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每次500元罚款。
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每组200元罚款。
③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行为:每次1000元罚款。
④自行填开发票入帐:每组2000元罚款。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①对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损毁发票:在《大连日报》或《大连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做出书面检查)后,每组并处以500元罚款。
②擅自销毁《发票领购簿》每次1000元罚款。
③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每组200元罚款。
④未按规定年限保存发票存根联而擅自销毁,每组罚款200元。
⑤未按规定建立发票领、用、存保管制度,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建立和使用《发票登记簿》。有情形之一者,每次罚款500元。
(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①拒绝检查:每次2,000元罚款。
②隐瞒真实情况:每次1,000元罚款。
③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每次3,000元罚款。
④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每次1,000元罚款。
⑤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每次1,000元罚款。
(7)其它说明
①以上规定中的处罚尺度均为最低标准(含本级),最高标准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违章处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②对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发票违法行为的,可按上述标准分别处罚。
③对再次出现同样问题、同类发票性质的违法违章行为者,处以五位以内的处罚。
④对违章情节严重,或者态度恶劣、拒不认错的,可加重处罚。
⑤对罚款额或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基层局票证科(所)长自行决定,罚款额度1000元以上的,要经基层局主管局长审批处理。
本规定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标证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