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申报有关证明材料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需由实际使用借款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借款合同、利息分摊协议、实际取得借款额及利息凭证等材料。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