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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20 冀国税函〔2001〕271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转发意见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张家口、廊坊、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不包括任丘车务股)内的铁路站段,其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北京、天津铁路分局汇总缴纳。经省局审核确定的石家庄铁路分局所属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运输企业共55户(见附件)。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就地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