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1-26 大国税发〔1995〕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盗卖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报》(国税发
〔1995〕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用发票领购、运输、保管、发售等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对负责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税务干部的教育和考核,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要从人员、物力、财力、发票发售窗口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确保库房、发售窗口、运输、保管等环节安全无事故。
二、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税分机关下发的有关专用发票的各项规章制库。认真学习国税发
〔1995〕138号、大国税发
〔1995〕46号、大国税发
〔1995〕159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对专用发票的领购、发售、保管等环节要分工专人负责,责任明确,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不允许违反规定私自领购、出售专用发票。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室、发售窗口要设置防盗、报警、隔离装置,并要配备金柜,窗口和库房要分开设置,专人负责,出入库登记要手续清楚,不得随意将工作转让他人。
要提高专用发票管理人员的素质,不得聘用临时人员或非税务干部从事专用发票的交验、领购、发售、检查、保管等环节工作,现使用的聘用临时人员,要立即进行调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保管要日清日结,库存要按月盘点,核对检查,做到帐帐、帐票、库存和售出无错漏。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发售,统一管理。原则上各分局、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只设一个发售窗口,偏远的税务所可适当设置窗口,但必须经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验收批准,凡不符合“六防”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售。
四、年底前,各分局、市(县)国税局要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保管等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重点:库房是否达到了“六防”要求;值班人员是否到位;库房和窗口是否分设;窗口安全防范是否达到发售专用发票要求;主要环节是否由在职税务干部担任;运输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制度是否落实;专用发票的数量、种类、帐票是否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