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经营者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2-11 大国税发〔200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4〕059号
)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包括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我市目前的执行情况与此规定相悖,随着金税工程建设工作的进行,防伪税控系统正逐步扩大安装范围,因为
个体经营者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符合国家政策,导致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个体经营者无法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同时这部分纳税人也无法取得电脑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鉴此,现将
个体经营者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今后对
个体经营者不再进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对已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个体经营者要进行清理。对在2001年3月底前自行办理完税务变更手续,转为私营企业,并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允许新的企业保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 2001年3月底前不能转为私营企业的
个体经营者应取消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
大国税发〔1999〕28号
文件第十四条中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予以废止。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