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购进粮食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8-11 大国税发〔1999〕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期,一些基层局询问按
大国税发〔〔1999〕93号文件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继续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按
财税字〔1999〕198号
文件规定:“属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扣进项税额。”对这两项规定是否可理解为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从我市粮食购销企业购入的免税粮食,应凭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从外省、市粮食购销企业购入的免税粮食,应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鉴此,为统一政策口径,现就企业购进免税粮食抵扣进项税额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以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中的统一规定,故企业购进粮食,凡取得普通发票一律不能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