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印发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5-12-26 冀国税发〔2005〕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7〕159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附件1“四、需先进行资格认定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规定”第(一)项、附件4“二、报批类减免税”第(九)项第1目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成立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部更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刘国通、高莉、韩月朝、耿金跃、齐建波担任,委员由张平信、郑先海、刘子剑、贾金桥、姜涛、葛建明、吴玉刚、于兰社担任。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抓好《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的审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