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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5-31 冀地税函〔1998〕91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其中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确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