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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8〕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法环境下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明确核定征收工作中相关政策和操作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为了贯彻好总局文件精神,做好新老税法过渡时期的核定征收工作的衔接,现将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贯彻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我市核定征收工作仍按《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大国税发〔2006〕44号)执行。

  2.《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鉴定表》改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1)。

  3.《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额核定通知书》改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额核定通知书》(见附件2)执行。

  4.应税所得率按照现规定执行(大国税发〔2008〕41号)。

  5.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6.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

  7.核定征收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适用20%的优惠税率。

  8.外资企业核定征收工作程序从2008年开始按照内资企业核定程序办理。

  附件: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额核定通知书》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