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3-21 大国税发〔200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七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号
)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在我市实行汇总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按照“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从2001年起,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预交比例分期预交
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在我市的成员企业(市级如需调整所属下级成员企业预交比例,应在4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所属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
企业所得税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其成员企业按市国税局确定的预交比例交纳
企业所得税。否则,成员企业一律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预交。
三、为满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的需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适用税率”项目暂定按“法定税率×预交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含二级成员企业)年终汇总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时,将成员企业就地“应交
企业所得税额”汇总为汇总纳税企业的“已预缴的
企业所得税额”。成员企业预缴税款少于规定比例或超过规定比例,由成员企业就地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补缴税款或抵免下年税款。
四、各征收局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工作,分析汇总纳税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后工作总结及对税源增减变化的情况分析报市局所得税处。
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按本文规定调整为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