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0-16 大国税发〔2001〕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近几年不断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的核算年限,今年初又下发了《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
〔2001〕25号),允许金融企业将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利息收入。此项政策规定涉及时间长,影响
企业所得税数额大,审核工作责任重。为了使此项工作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完成,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辖区内的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认真填报《金融企业已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2),于11月末前报市局送所得税管理处。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所得税管理处联系,以便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解决问题。
二、各金融企业可在今年12月底前填报《其它项目税前扣除表》,由主管国税局进行审核,报市国税局审批后可以税前扣除。在大连市有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可以由市行(公司)统一办理税前扣除手续,但必须附送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务局的审核表,经市国税局审批后,各分支机构按分解到的数额进行税前扣除。
三、农村信用社可以由市联社统一办理税前扣除手续,经市国税局审批后,各分支机构按分解到的数额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