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14 大国税发〔2000〕2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0〕84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72号)的精神,军队、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
二、随军家属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印制的军队企业证书,且证书企业性质为“家属工厂”。
2.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3.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三、主管国税局在随军家属企业减免税期间,应对其进行年度检查,经检查符合随军家属企业条件的,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随军家属企业在办理年度减免税时,应附经主管国税局确认的随军家属企业年度检查表。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