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6-10 大国税进函〔2003〕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确保大连地区生产企业正确执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防范出口骗税,现将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三十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之前,需先到退税部门予以确认,退税部门需派员严格实地调查核实,在《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登记确认表》上签字盖章,未经确认的生产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退税登记。
二、按照
财税字[2002]7号 
文件规定,对于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由“免、抵”改为“免、抵、退”税的,应于12个月期满按免抵申报结束后,先到退税部门进行确认,由退税部门签发《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登记确认表》,然后携此表到退税机关变更管理方法。
三、生产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需先到退税部门予以确认,然后持由退税部门签发的《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登记确认表》和一般纳税人有关证明复印件到退税机关变更管理方法。
四、生产企业废业(包括企业异区迁移)之前,应到退税部门进行废业清算,由退税部门签发《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汇总表》,企业携此表到退税机关办理废业或迁移手续。
五、上述情况之外的退税登记项目变更不需要到退税部门确认,企业可按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直接到退税机关办理变更。
六、退税部门应对所辖
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中的在逃户情况每月统计上报,以便使退税机关在系统码库中作标识终止办理
出口退税。
七、对于新成立企业,退税部门必须凭《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和《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复印件,方可接受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申报。
八、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登记确认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