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23 大国税发〔2002〕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辽国税发〔2002〕85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2〕93号)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连市企业衔头发票有效使用期定为一年,计算方法为,自市局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的次日起延续十三个月,并执行省局将发票有效时日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的规定。在此之前已印制使用的衔头发票,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底,过期一律废止。
二、企业衔头发票的批准印制管理、接收与调拨管理、发售管理工作流程,执行大连市的衔头
发票管理规定。
三、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衔头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