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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运杂损耗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运杂损耗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0-08 冀地税函〔2005〕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5〕25号)规定:从2005年9月1日起将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用由现行不超过18%降为13%.运杂损耗费降低收费标准后,省局不再分别明确运杂费和损耗费的具体收取比例(冀地税函〔1998〕264号停止执行)。
  各市、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