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03 大国税发〔1995〕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切实做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
〔1995〕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这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检查时间要严格按照(国税发
〔1995〕114号)文件精神执行。
2.这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是执行新税制以来涉外税收部门的第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各分局应予以高度重视,要抽调有经验的涉外税务干部组成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局的检查工作。在检查方法上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将专项检查工作同日常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审核和纳税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日常审核和纳税检查中查处的发票违章问题,应在本次专项检查总结中一并上报。
3.应将这次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同外商投资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重审认定工作结合起来,对违反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4.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于8月底前上报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