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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方支付其派遣来华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方支付其派遣来华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26 大国税发〔2000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近接部分分局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由外方派遣人员来华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工资由外方在境外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外方要求以工资的名义将劳务费一揽子付给外方。现对这部分的劳务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86﹞财税外字102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外方要求,以工资名义向外方支付劳务费用,由外方按其规定向其派遣人员在境外支付工资,这部分劳务费用应属于外方派遣单位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受聘管理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凡在华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按中国与有关国家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在连续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国企业(提外方派遣单位)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若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帐册凭证等,应按﹝87﹞财税外字第033号文件的规定,由主管国税分局在20%~40%利润率之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率低于20%的,应报市局批准。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外方向其派遣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金额支付的劳务费用,不属于处方的"受聘管理服务"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部分费用,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税前列支。但应由外方提供实际支付工资的工资单,并出具其所在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报告,证明这部分费用没有在外方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否则不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