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25 冀地税函〔2003〕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第一、二、三、五条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
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改革后的新情况,现将
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局审批;8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不再执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
二、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坏账损失数额分别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不再执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规定。
三、投资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视同财产损失对待,按省局制定的《
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扣除。审批权限按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三年以上其他应付款征税问题
鉴于其他应付款核算内容繁多,情况比较复杂等原因,省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冀地税函〔2002〕251号
)中对企业三年以上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五、弥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用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原则上由县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