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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8-24 豫地税函〔2005〕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驻地税发[2005]47号)文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市的入选露天铁矿石比照河南东冶铁矿教场矿区16元的税额上浮30%执行;对入选地下铁矿石比照河南安钢李珍、杨家庄10.5元的税额上浮30%执行,并在此税额标准上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7号文件的规定。即入选露天铁矿石税额标准8.30元,入选地下铁矿石税额标准5.50元。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