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08.05 皖国税函〔2003〕4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5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下发以来,我省大多数地方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但也有少数地方存在界定不清、审核不严、报送资料不齐等问题。为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现就该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范围界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不得擅自扩大,对不符合条件的业务,不得办理“免、抵、退”税。
二、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视同自产产品的核实工作。要确定专人,专司调查核实工作。参加核查的工作人员要如实填报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性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自产产品范围等。
(二)对照检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
(三)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视同自产产品货源、付款及纳税情况是否正常。特别是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视同自产货物,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 ( 国税明电〔1998〕027号
)进行税收函调,排除一切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免、抵、退”税。
(四)核查意见。
核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期“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存档,一份随《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上报。
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逐级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不超过50%的,由各市国税局审批。上报审批的视同自产产品,需报送《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核查报告等。
四、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