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27 皖国税函〔2004〕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合肥、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4〕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原则同意合肥市水泥研究设计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3户企业出口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见附件)按调整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你局接本通知后,组织力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对上述出口货物再次进行认真核查。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按调整
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