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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契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2-06-21 豫地税函〔2012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执行税收政策,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规范契税征收中纳税期限不统一的问题,现将契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全省各地要严格按照《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具体问题的通知》 ( 豫财农税字[1997]53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前,各地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要认真进行清理纠正,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省局拟于2012年9月份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