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和《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豫财综〔20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6年9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