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07 皖国税发[200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48号)转发给你们。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建办公用房,其中属于为基层社服务的部分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县联社的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部分,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后可以向其所属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请一并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