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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12 皖国税发〔2007〕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该准则是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稳健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管的一项重要制度保障。
  同时, 该准则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审核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的规定,结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时,应依据本准则,重点审核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准则标准对企业进行业务鉴证。
  二、税务师事务所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并明确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的相应鉴证责任。
  三、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等科目时,是否按照本准则要求收集必要的审核证据,并履行规定的鉴证程序。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报告制作是否规范,相关附件是否齐备、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