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商政〔20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有关规定,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组织调整商丘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丘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附件中未涵盖的补偿类型,补偿标准按实际损失价值计算,由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确定。
三、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商丘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xlsx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