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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31 皖地税函〔2004〕6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230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规定,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办法,土地增值税采取按月申报的方式,即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