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省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5.10.11 皖国税函〔2005〕2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废止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下放省直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管理权限的范围
自2005年11月1日起,省直外贸企业的
出口退税及有关涉税事项,全部由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
二、工作职责
(一)办理企业
出口退税认定及变更;
(二)受理企业
出口退税申报,办理审核、审批,在省局下达的退税计划内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三)办理
出口退税各种证明;
(四)编制、上报
出口退税计划、会计、统计报表;
(五)
出口退税调查、检查及违规情况的处理;
(六)
出口退税资料及数据管理;
(七)
出口退税政策贯彻、宣传、咨询及培训;
(八)其他与
出口退税相关的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下放省直外贸
出口退税管理权限后,合肥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总额约占全省60%左右,合肥市的
出口退税工作事关全省退税工作大局,事关全省外贸经济发展,事关国税机关的形象。市局要高度重视
出口退税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
出口退税进度及审核质量,确保
出口退税工作正常运转。
(二)充实力量。市局要根据
出口退税工作的实际情况,选派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精干的同志充实到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配足配强退税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
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检查等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加强
出口退税政策、外贸、海关、外汇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三)严格执法。一是严格退税审核。对单证不齐或不合规,电子信息通不过,手续不完备的退税业务,不得办理退税;二是严格退税程序。要按照“三级审核审批”的原则办理退税,做到退税范围界定清楚,税率使用准确,退税依据无误;三是防范骗取
出口退税。要加强出口货源函调和退税信息核查工作,密切注意骗取
出口退税新动向。对日常审核中发现的疑点,要深入调查,确无问题的,方可办理退税。
(四)搞好衔接。要做好与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衔接工作,及时办理退税印鉴及签名备案手续并抄报省局,不得因权限下放影响企业退税。为便于计算超基数退税款财政负担,省直及合肥市出口退(免)税计划分别下达,税款分级退库,分开核算,基数互不挤占。下放管理权限前已在原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的出口退税,发生退关、退运、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情况,需要追回已退税款的,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正式函件通知市局办理。
(五)提高效率。要努力提高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在省局分配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严格执行《安徽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退税时限,及时完成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批、退库。
(六)优化服务。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尊重纳税人,相信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公开办事程序,坚持文明办税。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