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潍坊等6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鲁政字〔2016〕260号
潍坊、泰安、日照、莱芜、临沂、滨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附件:潍坊等6市部分土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