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7-03 豫国税发〔2003〕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国税发〔2007〕289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省局提出了如下工作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一、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重点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这一形势和具体要求,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要将支持、促进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作为全省国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一要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即税收来源于经济,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工作必须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并把这一观点作为指导全省国税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二要充分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前我省经济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彻底摈除经济工作中分所有制形式区别对待的思想观念,在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等各环节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实行同等、公平待遇。三要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国税工作,积极思考新的形势下如何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和领域,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四要观察、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从税收角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措施和途径,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
  各地国税机关对国家出台的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效用。在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中,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实行同等待遇。国有企业享受的各类减税、免税、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也同样享有,杜绝任何带有歧视性或差别待遇的做法。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重点抓好以下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那、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现有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那、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二)  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职工退养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1、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非公有制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非公有制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贴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均匀扣除。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
  1、非公有制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非公有制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3、非公有制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的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十一)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利用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按规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三)非公有制企业应收帐款的处理
  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可以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三年以内的应收帐款,确已形成坏帐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报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债务式合并的规定
  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三、加强领导,制定措施,优化服务,努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的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措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局由黄仕明副局长主管,所得税处、流转税处、涉外税处、征管处、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负责层层落实工作。同时各地国税机关要明确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各有关科室要贯彻落实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任务,并结合当地实际,对有关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量化;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政策的宣传,帮助企业全面了解税收政策,用足用好政策,促进企业自身健康发展。
  (二)搞好政策调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领会当前非公有制经济改革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搞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的调查研究,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各地国税机关要选择3-5户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工作联系对象,深入企业帮助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并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内外部的工作联系制度。对外与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主动配合。对内要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市局每月25日前要将当地非公有制企业现状、支持发展措施、工作开展进度、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等有关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省局,特殊情况随时报告。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
  (三)实行公平待遇,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省局要求各地在办证、认定、涉税事项审批等征管各环节对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对待。在涉税事项审批方面,要按规定取消、减少审批事项;在办税程序方面,要简化办税程序,
  提高办税效率;办证方面,要降低收费,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时要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各省辖市局12366服务中心的作用,使纳税服务逐步规范化。要认真落实税前纳税提醒、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制、电话应急服务等制度;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税法咨询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服务,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
  (四)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各地要在引入ISO9001的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等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对税收执法权实行全过程考核、监控,从机制和手段上实现税收执法的公平、规范;同时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肃查处国税人员吃、拿、卡、要、报行为,杜绝以法谋私、以税谋私;要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对各类偷、逃、抗、骗税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实施“分类管理、以查促管”,堵塞征管漏洞,查处不法商户,保护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拓展空间。
  二OO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