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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18                                  豫地税发〔1995〕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资源税政策规定,对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比照国家规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河南省栾川县的钼矿石资源税定额,比照陕西金城堆钼业公司的税额上浮30%,即每吨矿石资源税定额为0.78元。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略):

  1、栾川县人民政府请示; 

  2、洛阳地方税务局请示; 

  3、栾川县地方税务局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