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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7〕25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00七年二月六日



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货物,取得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海关完税凭证是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抵扣凭证。

第四条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抵扣时限为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

第五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凭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六条    纳税人委托代理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上既标明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原件的单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办税服务厅提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办税服务厅采集相关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经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八条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其电子数据必须经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九条    下列进口货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进口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口货物;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进口货物;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口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进口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口货物。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实行清单管理,纳税人应将相关海关完税凭证按规定要求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

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相关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

(二)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货物购销合同、进口海关报关单、进出口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应加强对进口货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纳税人进口业务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二)审核货物内容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三)审核《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与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内容是否一致。

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电子数据接收及后续纳税申报事宜。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申报后,海关完税凭证等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要求进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票表比对工作。

对于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抵扣清单》税额汇总数。

对于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汇总数。

第十四条    各级税政、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至上一级国税机关,上报数据要保证完整、准确,不得丢失或错传数据。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的重点监控。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及时或定期进行纳税评估: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中,主要是海关完税凭证的;

(二)销售额比前期明显增长,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明显增长的;

(三)增值税申报情况明显异常的,比如零负申报等。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自收到异常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异地协查的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发函后30日内未回函的,应派专人到进口海关或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和审核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利用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偷骗税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进口货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违反本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对其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应比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扣税”政策执行,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条    对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料审核、数据汇总上传、纳税评估、审核检查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按照简约、便利的原则对相关岗位、职责和流程进行细化和明确,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