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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2]87号 2002-3-5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附件3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16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