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22 皖国税发〔2002〕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皖地税[2007]6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批准的《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财税字
〔1996〕87号),以下简称《
办法
》)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协定,熟练掌握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征、免税规定,并在认真调查、摸清外国公司在当地的船舶
运输情况以及经营外轮代理业务公司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可依照《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轮代理分公司代征代缴税款提取手续费比例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0〕380号 )的有关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三、各地国、地税机关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联系,建立协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宣传、辅导,共同做好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征、免税的源泉控管工作。
四、各地国、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船舶
运输收入免税证明的,应于办理免税证明的次月底前,必须将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分别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